妻子自缢丈夫帮忙有罪吗?

合理,山东烟台,家住龙口市的男子鞠某与女子高某系夫妻。今年2月,二人因为欠下不少债务,一时无力偿还,萌生了不活了的念头。

当月2日晚,鞠某与高某带着绳子来到龙口市桥洞附近一高压线铁塔下。鞠某先帮助高某将绳子系到铁塔上,将高某扶致绳子下,高某自己自缢。

本想一同自缢的鞠某却害怕了,放弃了自杀念头,逃离了现场。近日,龙口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鞠某有期徒刑12年。

从形式上看,高某最后自缢的那一下是自己选择的,自己实施的,符合自杀特征。如果是单纯的自我结束生命,因为没有侵害生命权的他人,也就无从追究刑事责任。

但本案,有特殊的前提:是二人相约自杀,并且鞠某实施了帮助高某自缢的行为。虽然在最后一刻,是高某自己实施,鞠某并没有强制的行为。但是几个因素,决定了鞠某对此负有责任:

一是与高某约定***同自杀,这个约定对高某起到了“引诱”的作用。

二是鞠某帮助组织工具,虽然不是强制自缢,但帮助行为与跳下自缢,***同构成致死的作用。

三是作为夫妻,约定自杀并帮助对方实施后,自己放弃却没有对高某实施救助,放任了高某的死亡。

根据《刑法》对故意杀人的规定,主观上要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

主观上,鞠某帮助高某自缢,看着她死亡。虽然不是积极的追求这一结果,但明显具有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构成间接的故意。

客观上,鞠某实施了“引诱”、帮助组织工具等行为。虽不是暴力直接夺人性命还是,可这种行为事实上就是在将被害人“间接”杀死。

带着让人死亡的目的,去引诱、帮助他人自我结束生命,事实上就是在“杀人”。因此,刑法将“相约自杀”情形中,帮助他人、引诱他人自杀,同样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从另一个角度看,夫妻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法律规定互相具有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应当包括遇难要救、见死要救的义务。

鞠某眼看着高某自缢,明明知道会是死亡的结果。在自己放弃结束生命时,却对高某不管不顾,任其死亡。同样应理解为间接故意的夺人性命。

据此而言,鞠某辩称高某自己选择自缢,自己并没有强制,不构成犯罪。这种说法完全割裂了自己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关系。是不成立的。

依据《刑法》,故意杀人应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此种情形明显轻于暴力行凶的杀人,考虑到坦白等从轻情节,法院最终对鞠某判处十二年刑罚。

从本案要明白,相约自杀,可能也是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