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专票,对方没打款怎么办
发票给了对方,对方不付钱,可以到工商局举报、报备,然后经法院起诉追讨。
开了专票但对方没有打款,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第一时间联系对方: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联系对方,询问对方是否已经收到发票和是否有打款计划。如果对方已经收到发票但没有打款,可以询问对方原因并提醒对方尽快打款;
2、发送催款函件:如果联系对方无果,可以向对方发送催款函件,提醒对方尽快打款,并在催款函件中注明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开票金额等详细信息;
3、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对方仍然拒绝打款,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欠款。
开了专票,对方打款的条件一般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开户行信息:需要提供收款方的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地址、开户行账号等相关信息,以确保对方将款项打入正确的账户;
2、发票信息:对方需要核对专票的相关信息,如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确保打款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
3、支付方式:对方需要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如网银、现金、转账、支票等,以完成支付程序;
4、时间安排:对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支付程序,如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支付程序,以避免影响您的财务运营。
综上所述,以上条件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可能因行业、地区、合同约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与对方协商时,需要明确具体的支付条件和方式,以确保交易顺利完成。同时,在支付过程中,要保证注意安全,避免遭受欺诈或其他安全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