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物工作的方针是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