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守则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

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在公***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八、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

九、不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扩展资料

新华网北京 2011年4月1日电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命令,发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新修订的《保密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保密条例》是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依据。《保密条例》自1996年3月24日由中央军委发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全军人员的保密行为,维护军事秘密安全,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军队保密形势和客观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和军队保密工作的政策制度有了新的发展,亟需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