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答: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即环境与资源社会关系。它既包括国家及其只能部门在环境资源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所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不是其他任何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所能包含的。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自己的调整方法。如协调发展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等,大多数还采用了预防手段。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有自己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并且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4、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区别和联系。

答:区别:首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以这一新兴的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其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具有科学的属性,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再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科学性、理论性和抽象性;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部门法,其内容应具有肯定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最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年轻的法学学科,可以不断推进其科学性,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为了维护其尊严,一经制定后就具有了确定性和相对稳定性,不得任意推进。联系:首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虽然依赖与自然科学的发展和完善,但也迫切地需要具有特色的环境法学理论的指导。其次,环境与资源立法和执法实践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的重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