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附有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者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限定法律行为在什么时候发生效力或失去效力,这种限的时间就是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根据期限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还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民事立法将期限区分为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延缓期限,又称始期,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特定期限的到来为条件,该特定期限即为延缓期限。还有以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发生的时期是否确定为标准,将期限区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期间,也可以是期日。期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第二,期限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第三,期限是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因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