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哪些民事关系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民法的调整对象
所谓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1.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
2.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上述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又常常是财产归属关系的发生根据。
5.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配偶权、亲权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与主体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