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安排调解,被告答应会来,结果又不来,法院会怎样?还是说不会怎样?原告应该怎样?
法院安排调解,被告不出席,法院会安排开庭,双方会收到开庭传票。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开庭当日,双方到法院后,法官在正式开庭之前,也会问下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如果不同意,那么就会开庭。所以,原告可以和法官沟通下法官对调解的态度以及接下的开庭时间。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