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权力要下放?如何放?
出境游签证点将逐步覆盖到区县 各区县(园区)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下放到街道(社区),制定向镇街放权的实施意见和放权目录。原来老百姓办事要跑到区里,今后依托区县的政务服务中心,在家门口就能办事。而且形成有特色的快捷、规范的审批,百姓办理的时间将缩短。比如市民办出境游签证,以前只能去市公安局签证大厅,今后随着签证权下放,办理点会逐步覆盖区县,出境游旺季时市民办签证不用再像以前需抽半天甚至一天时间,在市公安局签证大厅排长队等候了。 园区有权核准1亿美元以下项目 市相关职能直接向区县(园区)全面下放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权限,土地收储项目备案和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及入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县(园区)办理;明确向区县下放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权;向园区下放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权;委托区县(园区)行使以下权限: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不含需经商务部及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批事项)等。市相关职能部门除审核转报由省级部门及省级以上部门备案、审批的项目和企业上市、融资等特殊需要以及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市级备案的项目外,不再受理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部分基建审批和行政处罚权下放 城市管理权限的下放是此次放权的重点,包括规划管理审批权、城市建设管理权交通运输管理权等。其中,规划管理审批权下放,行政区域内设置各类园区和重点功能区的,对园区和重点功能区单独进行委托—发园区或重点功能区与多个行政区范围重合的部分,委托给园区。 城市建设管理权下放,对部分与基本建设程序有关的行政权力及配套的行政处罚整体下放给区县(园区)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进入市、区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进入全省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办理。市住建委对明确下放的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招投标监管、施工监管、费用征收五大类事权,相应制定监管服务措施。每年一次检查指导执行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违法违规举报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消防大队负责五大类消防安全检查 除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公安消防局将向属地公安消防大队下放五大类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权限。凡开办资金为20万元以下(不含固定资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由区(县)民政局负责登记;开办资金为20万元及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且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单位)为市级部门的,可选择在市或属地的区(县)民政局登记。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冠以“南京市××区或××县”行政区划名称。符合登记条件,且开办资金为20万元及以上(不含固定资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冠以“南京市”或“南京”行政区划名称。下放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权限。将符合冠以“南京市”或“南京”行政区划名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权下放到区(县)民政局。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备案权同时下放到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 国土四分局可审批临时用地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预审审批权限将与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权限保持一致,由区县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各区县国土部门负责预审审批,并出具预审意见(跨行政区域的项目除外)。对原属于市国土局的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委托至城区一、二、三分局、高新分局、化工园分局、栖霞分局、雨花台分局。违法案件原则上均由违法行为所在地分局查处,市局只负责查处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案件和上级机关确定由市局管辖的案件以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大开发园区成立环保机构 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七个重点功能区(河西新城、仙林科学城、软件谷、生态科技岛、麒麟科技创新园、南部新城、浦口新城)成立土地管理服务处,办理涉及国土方面相关事务;同时成立土地储备分中心与园区土地管理服务处合署办公;高新区、化工园区已专门设立国土资源直属分局,不再设立土地管理服务处,但成立土地储备分中心与直属分局合署办公。 开发园区享有环境管理权限,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将成立相应的环保机构。在园区环保机构成立之前,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暂由市环保局派驻分局行使、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暂由栖霞区环保局派驻行使、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暂由江宁区环保局派驻行使。昼夜及中高考特定时期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审批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权、市内综合利用类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权等市属管理权限,授权下放到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和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园区实行全员聘用制,按需设岗 此次权力下放后,各个开发园区不再是单纯的招商引资功能了。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对扩区后的区域统一行使经济管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资源管理、干部人事管理及党建工作等职能。按照整建制托管原则,将委托园区管理的街(镇)或社区的人权、财权、事权全部交由园区统一管理,保留街(镇)建制,资产和债务一并划转。 园区管委会所属机构的公务员、企事业身份人员,在国家现行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基础上,实行全员聘用制。园区自主确定岗位,自主聘用人员,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市职能部门将部门审批事项相对集中于一个处室承担,并集中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受(办)理,同时加强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指导区县(园区)根据承接下放的事权,在不增加编制的原则下,健全和完善内设机构,优化区县职能部门和园区“三定”方案。 同时下放的还有这些权力 ●国土分局和园区土地管理服务处开通局内网预审审批权限,并不再设立初审审批节点,规划处和监察室负责对案件办理进行监控与指导。 ●办理公章核准备案全部下放到区县,企事业单位公章刻印在区县行政接待中心申报备案。公章(法人印鉴)核准备案由区县公安分局行使。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环节与成立登记环节进行合并。减少核准事项,登记管理机关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进行审核。 ●园区水利工程设施由区(县)水利部门直管或委托、授权所在园区管理与执法的措施和手段,并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 ●城市建设维护税按照城市管理下放事权,确定市区分成比例;教育费附加按照各区学生人数、生均经费标准等因素,确定市区分成比例。 ●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由行政区统一领导,街镇具体负责。 ●除市本级保留企业外,所有在街(镇)注册登记的企业,其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由行政区变更至园区,企业税收入园区库。 ●非空间拓展后园区的中层干部(包括街、镇区管领导干部)由园区党工委统一任免和管理,加强园区与街(镇)干部的交流和交叉任职。 ●委托园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园区(含功能区)均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构,承接安全监管职能。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所在行政区的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园区管委会行使执法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