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起点
之前,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不被承认,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辩护活动无从谈起,身份极为尴尬,此次将侦查阶段的律师定位为辩护人,为扩展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扫清了立法上的障碍。另外,第一次讯问可聘请辩护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