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庭流程

刑事诉讼法庭流程如下:

1、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

2、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

3、法庭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评议、判决和宣判。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刑事案件不起诉的条件如下:

1、法定起诉的情形有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显轻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告人已经死亡的、犯罪行为属于亲告罪而没有告诉的;

2、酌定不起诉是犯罪情节轻微的,酌定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三种不起诉各有不同的使用条件。

综上所述,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做出合乎实际的结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