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税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1.实体法指的是针对税制、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率等实体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是征纳双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目前包括《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暂行条例等关于各税种的法律规范。2.程序法指的是税款征纳和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是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主要指的是《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法是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是税收机关征税和纳税人据以纳税的法律依据。税法包括税收法令、条例、税则、施行细则、征收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的规定。
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和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指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立法机关之外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税法实施后,新税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指当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的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的较低级别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就是指税收制度中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其中所占的地位。主要包括税种的设置、主体税种的选择以及主体与辅助税的配合等问题。
根据税种的多寡,可将税制结构分为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复合税制包括各个税种之间如何组合与协调;每一税种内部各税制要素相互间的组合与协调;征收管理层次之间的组合与协调等内容。不同的组合与协调关系,就形成各种不同类型和多种多样的税制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