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过时效怎么办

这个案件能以“超过时效”和“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论吗一个上访了半个世纪的老人下面是一位老人的人生遭遇,希望能给予这位老人以法律援助的有识之仕伸出你的援助之手,为老人求得一分公理.请求公正执法,维护伤残工人的合法权利我张大典,今年75岁,家住湖南醴陵市王坊乡大山村。1956年于江西安源煤矿参加井下工作,1958年因工负伤致残。1961年单位精简职工,却以查不到我的档案为由,将我下放还家。我的档案何在?经过十多年的查找,1984年由档案室周新禄查到,原来我张大典的档案袋被改写成了“刘大典”而档案内容完全是我张大典的。从此我又踏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要求恢复工作,落实政策。我的理由是:①根据中央中发460号文件精神:“凡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除自愿外,各单位均不得作精简下放处理。”我是1956年参加工作的,单位将我下放的决定是完全错误的。②我的档案是被篡改的,其责任在单位,矿务局以找不到我的档案为借口将我下放是完全错误的。③我是因工负伤致残的矿井老职工,应该受到公伤待遇。为了上访,为了恢复工作,我和老伴曾带着铺卷来到矿务局,但遭到了粗暴相待。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曾多次到法院,但法院认为“这是落实政策范围”而不受理。后来到萍乡劳动仲裁委员会,得到的答复还是“此属落实政策范围”(我保存有他们的批示)。直到2002年,通过关系安源法院才受理了我的讼诉请求。但安源法院和萍乡中院均以我“超过仲裁时效”和“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我的请求。真是无稽之谈!只要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清楚,《民法通则》是在1987年才颁布实施的,其时我已经走过了26年的上访之路。如果依照法院的观点,我应该在什么时候向法院上诉才没有超过时效呢?如果是在1981年之前的话,此时《民法通则》尚未颁发!而且许多“冤、假、错”案都是在1981年以后才被平反的,这些被平反的案件为何又没有“超过时效”呢?更可笑的是,法院还以我的案件“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来搪塞。《劳动法》是在1995年才颁发的,而我的事件发生在1961年,试问:当时我能够依照哪一条劳动法,到哪一个部门去进行“劳动仲裁”呢?什么时候进行劳动仲裁才不超过时效呢?因为矿务局是萍乡最大的企业,萍乡市中院在判决时有意偏袒,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偏袒得如此露骨,确实有些出人意料,这个案子的症结所在是:档案被人篡改!这是我被错误下放的直接原因,也是矿务局某些领导徇私舞弊、肆意践踏法律的有力证据!但法院的判决却只字未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以后,受到了萍乡市人大、萍乡市政法委的一再质疑。萍乡中院也自知理亏,多次去函要求矿务局“赶快落实政策,做好息事工作”。但矿务局却始终置之不理。1961年,矿务局将我错误的精简下放,这其中存在着很大的猫腻:①我张大典的档案为何会变成“刘大典”?②在1961年的下放花名册中为何找不到我张大典的名字?③精简下放职工均能得到一定的“下放费”,既然我张大典属于“精简下放”人员,却又为何未得到分纹的“下放费”?④矿务局代理人在法院辩称:1984年矿务局曾一次给予张大典医药费补助达几千元,而实际上我张大典为何却一分未得到?我一个因工负伤至残的矿井老职工(今年75岁),带着《请求公正执法,维护伤残工人的合法权利》已上访了近半个世纪。真是世事难料啊!想我一生中,正当年轻的时候就因工负伤至残(其时才25岁),不久又被错误地下放回乡。接下来的是漫长的上访之路,在这条路上一走就是50年,到现在早已两鬓斑白了,却还在这条路上痛苦的挣扎。伤病的折磨就更不应说了,自受工伤至今我已做过7次大手术,其苦痛是可想而知的。然而公理的求得却为何如此的艰难啊?请上级领导和有识之仕明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