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赔偿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如果楼上的不赔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3、《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39条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