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以及青岛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青岛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西海岸新区)陆域和海域范围。第三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海洋经济发展为主题,推进先行先试和体制机制创新,建设海洋科技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陆海统筹发展试验区,打造海洋强国战略支点。第四条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海岸新区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西海岸新区全面健康发展。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中央驻鲁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第五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建立与相邻区域招商引资合作以及利益分享机制,加强与相邻区域在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产业、高端制造业、旅游业以及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协同协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同发展。
西海岸新区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联动发展机制的要求,加强交流合作,支持西海岸新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实施。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是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西海岸新区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西海岸新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行使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省级、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三)组织编制西海岸新区相关规划,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四)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批准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
(五)组织建设、管理西海岸新区基础设施和公***设施;
(六)筹集、管理和使用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七)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职能综合、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设置的工作机构与黄岛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合署,履行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西海岸新区范围内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西海岸新区内的社会管理和公***服务等事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第八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推进干部人才管理改革,推行全员聘用、绩效考核、按岗定薪等用人机制。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教育、综合执法等领域的年度用编进人计划给予重点保障。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省级、市级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依法授权给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省级、市级相关行政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的以外,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编制由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的省级行政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的青岛市市级行政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公布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
西海岸新区重大发展事项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综合平衡或者需要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第十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权限对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进行管理或者协调。
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需要由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全域统筹的事项,应当接受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西海岸新区可以探索创新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条件成熟的经济功能区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模式。
经济功能区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模式的,由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请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