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亲亲相隐思想来源

关于“古代亲亲相隐思想来源”如下:

中国春秋时期的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例如汉宣帝时期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后来的律法多以此为蓝本,以《唐律疏议》最为典型。它认为血缘关系是亲属相为隐的基础,同时在较大范围内承认人情的合理性。除谋反、谋大逆与谋叛此等重大犯罪外,亲属和同居者可以相隐不告。

历代立法者多肯定亲亲相隐的原则,一直到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一、亲亲相隐简介

亲亲相隐,指出于人性中最真挚的情感对自己的亲人有所袒护、隐瞒,不检举亲人的罪行。

在古代,为了维护宗法伦理和家族制度,“亲亲相隐”这一提法被解读延伸,进而形成了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得到进一步确认。

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3点: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二、法理基础

容隐权在中外司法被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认可,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法律规范人的行为活动,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制定出的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

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不惜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风纪的本意。孟德斯鸠说过:“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

如果在家庭关系中,用法律强迫出卖和揭私,则使人际之间毫无信任的底线。从现实中出发,不少人甘愿冒险窝藏亲属,帮助其逃亡,如果法律予以制裁,则可能导致全家受刑罚制裁的惨痛后果。

从犯罪学上讲,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心灵绝望;而一个充满信任和温情的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最终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