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河流的相关国际制度
关于国际水道的非航行使用的法律制度问题,60年代以来在国际间日益受到关注。非洲的有关国家分别于1963年对塞内加尔河和尼日尔河、1964年对乍得湖的利用,美洲的有关国家1969年对拉普拉塔河的利用,缔结了条约。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和美洲国家法律委员会也都开始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1966年国际法协会赫尔辛基会议准备了一批关于国际河流河水的用途的条文,即所谓“赫尔辛基规则”,其内容涉及水流利用、航行、木材漂流、污染、争端的解决等。
鉴于国际河流和湖泊航行以外的使用不断发展,而所依据的不成文的习惯法规则尚不完备,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建议国际法委员会着手研究“国际水道的非航行使用的法律”。“国际水道”不仅指超国界的河流,而且还包括超国界的湖泊、运河、水库等。“非航行使用”则包括灌溉、排水、处理废物、发电、工业用水、消费用水和进行文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