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市场监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申请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修订客户资料、注销交易编码,以及期货公司管理客户资料、对账户进行规范和休眠管理等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应当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资料的合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四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期货市场统一开户业务相关具体实施细则,承担期货市场统一开户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注销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以及修订与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应当统一通过监控中心办理。第五条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和维护期货市场客户统一开户系统(以下简称统一开户系统),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资料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客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第六条 期货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后,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客户交易编码进行分配、发放和管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期货公司。第七条 监控中心应当为每一个客户设立统一开户编码,并建立统一开户编码与客户在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的对应关系。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客户开户及交易编码申请第九条 客户开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实名制要求:

(一)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二)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三)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开户证件;

(四)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结算账户中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五)在期货经纪合同及其他开户资料中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客户资料信息。

个人客户、单位客户以及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监控中心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以下实名制审核:

(一)对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核实个人客户是否本人亲自开户,核实单位客户是否由经授权的开户代理人开户;

(二)确保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第十一条 客户开户时,期货公司应当实时采集并按照监控中心要求及时提交客户以下影像资料:

(一)个人客户头部正面照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二)单位客户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单位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三)监控中心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影像资料。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等依法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照核实客户真实身份,核对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姓名或者名称一致,采集并留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同其他开户资料一并提交期货公司审核开户和存档。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的规定以电子文档方式在公司总部集中统一保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其他开户资料一并存档备查。各营业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应当确保可以查询所办理的客户影像资料等开户资料。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也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填写内容应当完整并与期货经纪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一致。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为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监控中心提交该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