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场有哪些规定?

有谁知道农场土地政策是什么样的?

一、对于农民集体使用农场批准规划范围的土地,农民集体主张是在1982年5月14日以前开始使用,而农场主张是在1982年5月14日后开始使用的纠纷案件,可依据1982年5月14日以后最接近该时点的航片进行判读确认。如能判读确认土地已于航片拍摄时被农民集体使用,则确权发证给农民集体;如能判读确认土地未被使用,则确权发证给农场。

二、对于土地使用权应确认给农场,但现使用者确实一时难以退还的,可与农场协商,由现使用者与农场签订合同,依法采取承包等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和签订承包合同工作要捆绑进行,一同解决。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现使用者为农户,如该农户已与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或领取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可维持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变,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与农场协商签订承包合同。尚未签订承包合同的,由农户与农场签订承包合同。

(二)现使用者为农户、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如该使用者是通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承包合同等形式使用土地的,应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及其他合作关系,改由现使用者与农场签订承包合同。如原来与现使用者签订合同的是某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体现让利于民的政策,农场可将部分收益经过协商让给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改善生活条件。

(三)协商不成的,农场可要求现使用者限期拆除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退出土地。要求期限从农场被确认取得土地权利之日起计算,拆除附着物的期限不超过30天,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期限不超过60天。 现使用者逾期不拆除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农场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现使用者退出土地并处理已经种植的作物或已经形成的附着物。

三、对于土地使用权已确认给农场,由现使用者与农场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土地承包人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如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来已经将土地承包给其成员使用,承包经营期限可与原承包期限一致。

(二)土地承包人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种植长期作物的,承包经营期限可达三十年。种植短期作物的,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该作物的种植周期,但是如承包人现有人均土地较少、对土地依赖较大或过去在土地上已有较大投入的,应给予较长的承川期,但最长不能超过三十年。

(三)土地承包人为农户、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依法解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后与农场重新签订合同,承包期限应与原承包期限一致,承包价格应协商作合理调整。

(四)土地承包人未经农场同意,不得擅自将短期作物改种长期作物,若需改种长期作物必须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四、土地承包费的缴交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土地承包人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费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按承包合同约定缴交;土地承包人为农户的,土地承包费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代缴给农场,缴费标准按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农垦总局联合下发的琼土环资籍字[2004]8号文《关于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即“农场对农民承包遵循企业向农民让利的原则,采取不高于农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标准的优惠政策”。农民集体或农户承包土地超过一年不缴费的,属于违约行为,农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除或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特殊情况下,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作物大量减产或绝收的,可另作处理。

(二)土地承包人为农户、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土地承包费参照所在农场对外发包同类土地承包费标准或农场职工内部承包同类土地承包费标准,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但是,超过一年不缴费的,属于违约......

目前我国农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规定

网上有解,打开司法网站

在农村养猪国家有什么规定

每头猪国家补助50元

国家在农村集体财务有哪些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于2011年11月21日由农业部、监察部以农经发〔2011〕13号印发。该《规定》***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予以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社)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信用社)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款;

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提取福利费数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成员分配数额;

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

农村安装电有哪些规定?

你是安装户表吗?为了方便管理、美观等,电力部门是有规定的,并不是自己想怎么安就怎么安,就如在城市里建房子,并不是随自己心意的建还要符合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规划和要求。电力部门对开关的工艺和功能都是有规定的龚且安装的户表都是经过检测的,走线也是有相关要求的,安装完还要验收合格才可以使用。假如你自己去买开关也是可以的,但开关上的制造工艺和功能要达到电力部门的规定,而且你还要自己出钱去对户表进行检测,安装后还不一定能通过验收,这样弄下来你多了很多麻烦事,价格也不见得便宜好多。而且你个人是没有资质去安的(从事电力工作是要相关的资质和证书的)。说了这么多有没有晕!总的来说就是如果是个人用户最好就找电工安,避免很多麻烦和节省很多时间。如果是大用户和多用户再考虑找其他的。

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有哪些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让农民更多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中央和地方财政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对农户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基地建设、质量检测。鼓励龙头企业在财政支持下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龙头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 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生活无著的返乡农民工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同时,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抓紧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社保统筹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建立农民工统计监测制度。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服务职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扩大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中央和试点地区省级财政要增加试点投入。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2010年基本完成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继续选择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形成的乡村债务进行化解试点。 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将粮食、油料、棉花和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率先减少行政层次,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在投资审批、工商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支持发展乡镇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促进产业集聚和升级。 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重点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改善农村消费环境。鼓励设计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生活消费品和建筑材料。2009年在全国范围实施“家电下乡”,对农民购买彩电、电冰箱、手机、洗衣机等指定家电品种,国家按产品销售价格一定比例给予直接补贴,并根据需要增加新的补贴品种。保证下乡家电质量,搞好售后服务。加强农资产销调控,扶持化肥生产,增加淡季储备,保障市场供应。支持供销合作社、邮政、商贸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加快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推行农资信用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改造建设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行为。 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办法。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

*** 对家庭农场的房屋建设有何规定

对于农场的房屋建设好有是有一定的补贴的,所以,你们那边看看是一个什么样子的审核标准。希望可以帮到你。

农村宅基地发证有哪些规定

一.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 *** 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二.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同指界,对双方***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三.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四.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 *** 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 *** 土地登记专用章。

五.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六.颁发土地证

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后发放的是土地证,这就有点像城镇买房是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农村工作中需要了解的各种法律有哪些?

《宪法》确定农村社会在整个社会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钉明白农村政权运行方式和形态;

《土地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规政策明确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模式;

《民法通则》、《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等明确农村社会生活规范;

暂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