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办法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这条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其中,对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情况,规定了一年时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土地,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如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则应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如果连续二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规定也与《中华人民***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同构成了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旨在保护耕地资源,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旨在保护耕地资源,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