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公司法案例分析?

1、光明百货商店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而东方有线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破产财产为限,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

2、争论焦点是正大公司的债权是否应得到全额清偿,即是否有权就全额债权向债务人追索。

3、由于光明百货商店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案中,合伙人甲、乙、丙都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正大公司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合伙人提出清偿要求。如果其中一个合伙人清偿了企业债务,有权就应由其他合伙人承担的债务向其余合伙人进行追索。

东方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本案中,东方有限责任公司已宣告破产,应在用其破产财产清偿清算组费用、偿还职工工资保险、缴纳各项税金后,在各申报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之间按债权金额同比例进行清偿。对于正大公司申报债权后,未能获得清偿的部分,只能作为坏账进行核销,无法再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