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诉和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抗诉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抗诉,另一种是对生效的一审或二审判决抗诉。所谓的“已决”,不是指已经作出了判决,而是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抗诉,走二审程序,案件就不是已决案件。

第二个问题,你说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第二款吧?该条是对死缓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的规定。这规定本身不涉及溯及力问题,但这项规定与修正前的刑法比,是从严的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只适用修正案八生效后的案件,不适用5月1日前的案件。新法适用生效前案件的情况只有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条款。如修正案八关于前罪未成年不定累犯的规定等。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