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法律案例题
试分析如下:
案例一:
1、从本案原始投资来看,王某和任某自筹资金成立合伙企业,因此王某属于实际的原始合伙人,对企业享有合伙人的地位和资格,这种资格一直没有实际被剥夺,因此仍然享有。至于工商登记只不过是对外公示。但是本案显然属于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来认定。
2、作为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成为合伙人,法律并没有说这是一种资格的继承。因为合伙强调的还是人合,也就是说,为了保护合伙的稳定,其他合伙人有权利接受或者拒绝继承人成为合伙人。
3、本案如果任某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则继承人不能成为合伙人。任某首先应当起诉确认其合伙地位,然后由其主导合伙企业退还继承人应当享有的资产,然后变更合伙企业为个人独自企业。
案例二:
1、法律既要保障合伙的稳定,又要允许合伙人退伙自由。因此法律规定,如果合伙有期限约定,一般应当履行到期限完毕,不能随意退伙。如果协议没有约定,在不给企业造成损失情况下,可以提前30日提出退伙。
2、本案如果没有约定合伙期限,则属于自愿退伙,乙丙退还甲的出资,视为同意甲退伙。
3、答案类似于第二项,乙丙已经以行为表示三方达成退伙协议,而且已经部分履行。
4、本案对内来说应当视为三方达成了退伙协议,甲已经退伙。至于退伙返还出资多少,应当按照甲实际退伙之日进行资产清算,计算甲应得的退款数额。如果退伙之日有亏损,甲同样应当承担。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好的案例,值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