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至人轻伤二级负了刑事责任还需要赔偿吗?
需要赔偿。打架致人受伤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扩展资料
2013年4月9日,来烟台打工的辽宁籍李某到芝罘区堂兄的店铺玩耍。12时许,李某堂兄因安装广告灯箱与相邻店铺的马某发生争执并厮打,等二人分开后,李某突然上前抱住马某,并将其摔倒在地,造成马某右侧外踝及胫骨下端骨折,花了医疗费3万元。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右下肢所受损伤属轻伤,李某也因此摊上了故意伤害的刑事罪责。
案件审理中,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李某的哥哥从辽宁来到烟台,多次和被害人商量民事赔偿事宜,但双方因经济赔偿争议较大,一直达不成赔偿协议。
考虑到被告家属路途遥远,家在农村并且生活比较困难的现状,为了能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4月11日,该案的审判长曲信奇,放弃双休日,连续4天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耐心做双方工作,最终在4月14日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当场履行完毕经济赔偿部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烟台日报-帮亲戚打架被判拘役5个月 还要赔偿受害人5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