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特点是什么?

中华法系的特点是世界五大法系(包括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之一。

中华法系影响中国长达两千余年,在清末,随着清朝的“变法修律”运动,而宣告解体,成为了历史名词。

中华法系,有其独特的四大特点:

1法自君出。中国历史上,有着两千余年的君主专制历史,法律的确立,是君主意志的体现,因此,君主可以一句话就更改法律;

2、礼教入法即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被植入到法律中。一般认为,补教入法,最先始干南北朝时期,到隆唐时期,逐渐完善,并影响了后来的宋元明清;刑法占据主要内容封建时代的中国重农抑商,一个农业为主,且人口流动有限的国度里,民商法不发达,也在情理之中;

3、司法归属于行政在地方,司法问题的最终决策权,在行政官员手里。在朝廷,皇帝则是最高的裁决人。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