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的局限性体现在( )
GATT的局限性体现在:法律地位薄弱、管理范围窄、争端解决机制约束力不足。
1、总协定的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也无必要的检查和监督手段。例如,规定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将产品输入另一国市场并给其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就是倾销。
2、总协定中存在着“灰色区域”,致使许多规则难以很好地落实。所谓“灰色区域”是指缔约国为绕开总协定的某些规定,所采取的在总协定法律规则和规定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这种“灰色区域”的存在,损害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
3、总协定的条款中对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带有歧视色彩。例如,对“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进入关贸总协定设置了较多的障碍。
4、总协定解决争端的机制不够健全。虽然关贸总协定为解决国际商业争端建立了一套制度,但由于总协定解决争端的手段主要是调解,缺乏强制性,容易使争端久拖不决。
扩展资料:
协定的作用
1、总协定为各成员国规范了一套处理它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原则及规章。总协定通过签署大量协议,不断丰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
2、总协定为解决各成员国在相互的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场所和规则。总协定为了解决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制定了一套调处各成员国争议的程序和方法。
3、总协定为成员国举行关税减让谈判提供了可能和方针。总协定为各国提供了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场所。总协定自成立以来,进行过八大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税率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