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于哪个时期
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于西周时期时期。
德主刑辅是西周时期,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刑法思想是指导立法和司法的理论基础。司法效果是产生刑法思想的实践源泉。宗旨在于注重教化挽救,打击极少数,争取大多数,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加和谐因素。
以此为指导思想,则社会安定,经济繁荣;反之,重典治乱,虽救弊一时,但衰败亦促。“刑”在中国古代是“法”的代名词;“德”。则有两层基本的意思:一是“为政以德”的“德”,指与“法”相对应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措施。
即执政者治国的措施应该得到民众的认同,符合民众的利益;二是“大学之道,在明明德”的“德”,指一种社会规范,即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是非观、价值观为基本内容的道德。
体现思想:
第一,执政者应该以采取符合民众利益的政策措施来争取民众拥护支持,此为主,以迫不得已采取的法律等强制性措施来强迫服从、实现控制,此为辅;
第二,在如何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执政者应该认识到,道德是一种在治国理政中比法律更为基础、更为有效、更能反映人民意志、更能反映客观规律的社会规范,法律必须以维护社会基本道德为根本目的。
必须以社会基本道德要求的具体化、规则化、制度化为基本内容,必须以社会基本道德的弘扬为实施的基本保障,在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过程中,都不应允许与社会基本道德明显相冲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