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危险物品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一是把危险物品管理工作当作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突出位置来抓,形成“分管领导全力抓、治安部门直接抓、辖区派出所具体抓”的工作格局。成立了由分管治安局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派出所所长为成员的危险物品管控领导小组,将危管工作列入目标绩效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各派出所与各涉危单位之间、危险物品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安全负责人、保管员之间也逐一签订内责任状,切实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状态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抓源头管理,确保防范措施到位。通过法制教育、散发宣传单、悬挂条幅等传统模式开展法律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微博等媒介,强化全民安全防范意识,杜绝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同时针对部分危险物品经营、使用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危险物品管理不重视、不主动,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理念、方法和手段滞后等问题,定期组织涉危单位员工进行学习,切实提高涉危单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各方联动”的要求,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全县的危险物品工作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存在的疑难问题,***同商讨、***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提升管控成效。
三是抓打击整治,确保隐患消除到位。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整治相结合的措施,对危险物品单位和重点涉危场所行业进行全面检查,不断杀“回马枪”,坚决消除安全隐患。此外,治安大队每周对全县危险物品单位组织一次流动检查,派出所每半月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发现问题当场或限期整改,确保责任落实、监管到位。重点检查危险物品流向登记制度、情况报告制度、购买审批制度和购买、运输证件管理制度等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专人进行复查,确保安全隐患迅速整改到位。
法律依据:《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管理,预防涉危物品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达到重大危险源的要分类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条 发生涉危物品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条 涉及危险物品的运输、押运、保管、警卫、使用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