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

什么是宪法运行和保障?

1.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①宪法的执行:宪法执行的主体为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②宪法适用:宪法适用的主体为司法机关,但是对宪法能否在具体的案件中被引用,存在不同的看法。最近宪法司法化讨论的就是宪法能否被适用的问题。

2.宪法的遵守:

(1)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力和权利;

(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宪法保障是指国家应当保障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其他法律不得与其抵触和冲突,对宪法中确立的权利义务应当进行保护,对立法、司法行政活动中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禁止。违宪审查是最好的宪法保障手段,不过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应制度,对于宪法的保障只有立法时的一定审核程序,法出台后是否违宪就无法制约了.

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方法

所谓法律,是一个区域内的自然人认可的、人与人之间***同遵守的一套“行为准则”,因此法律的最大的天敌就是能够逍遥法外的“特权阶级”。

保证法律的尊严和实施主要有三个重点,第一是立法,第二是司法,第三是执法。

立法阶段,首先,法律作为“全民认可的行动准绳”,最大前提就是“全民认可”,因此,一部法律的实施,没有公众的认可是不行的。美式“三权分立”中“立法权”归于国会所有,由国会代民众立法,那么在中国就应有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具体的立法——草案可以交由专业的立法机构,但审核权和通过权则应由人大所有。其次,法律的通过,首先应当公布出来,由公众审核,特别是必须让公众自由发言和批评,由此不断修正缺陷,一段时间后再交由人大表决是否通过。

司法阶段的要点是,不能允许有任何章程、行政命令、红头文件凌驾于人大通过的法律之上;下级人大通过的法律不能覆盖上级人大通过的法律,就像普通法不能覆盖宪法一样;以及不能让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红头文件”优先于法律执行。这牵涉到人事任命和经费问题。司法机关的人事和经费不应再遵循“自上级到下级”的形式,而必须由各级人大直属的第三方机关执行,避免下级被上级的“红头文件”和各种政令牵着鼻子走而逾越法律。

执法阶段的要点是活用人民监督,使得具体负责行政和执法的各级政府处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而人民代表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各级人大对政府的行政执法和人事任免应拥有“搁置”和“弹劾”权限,如此即可较大程度上避免游离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阶级(通常此类阶级都是手中集中了大量的“权限”的政府机关极其派生关系网)的产生。

一言以蔽之,活用人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