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规定是什么?
法律主观: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 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 移送审查起诉 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 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在 审查起诉期间 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 退回补充侦查 的次数总***不得超过两次。第三百五十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的规定。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三百五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 犯罪嫌疑人 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 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个阶段对于案件会作出一个整体的估量,看一下证据是否充足,以及公安机关的审理是否达到清楚的状态,否则检察机关是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主要还是不退回直接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主张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