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检查监督立案程序

检察院在检查监督立案程序如下: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如下:

1、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实,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事实,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2、通过开展专项的立案监督活动进行监督;

3、为通过受理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而专门针对个案开展立案监督。

综上所述,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安机关正确行使立案权,防止和纠正违法立案或有案不立的情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享有监督权,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进行监督。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