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政复议与行政申诉的关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行政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都是由政府部门处理纠纷或有关问题的制度,这两种制度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且这两种制度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在概念上和实践中很容易引起混淆。这两种制度又有各自的独特之处,具体表现在:(1)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法》加以规定,拥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但行政申诉程序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与行政复议相比较,在受理、裁决等程序方面更为灵活。(2)提出申请的条件和要求不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3)审查处理的对象和救济的范围不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由《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受案范围。行政申诉的受案范围更为广泛,如国家工作人员对所在机关的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都属于行政申诉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