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范围十分广泛,概括来讲可以分成这三种:物、智力成果、行为。

1、物可以是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

2、智力成果可以是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

3、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可以是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但是注意一点,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纳税、不纳税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扩展资料:

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可以从如下方面解释和理解: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即联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标的和利益载体,包括水、土地、房屋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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