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继承制度形成原因

唐代继承制度分为两部分,一是身份继承,二是财产继承,就其实质而言,前者是政治利益和荣誉的转移,后者是经济权利的转移,就转移的方式看,前者不可以分割,后者则可以分割。唐代的身份继承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是相当重要的一个部分,时人十分看重;唐代的财产继承可分为两类: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在继承的过程中也会有若干纠纷的发生。

唐代立法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典编纂的最高峰,《唐律疏议》中有关家庭法律制度的规定十分完备,为我们今天研究唐代继承法律制度提供了较丰富的材料。唐代既是中国封建王朝中发展最鼎盛的朝代之一,更是沟通万邦、与世界交流最紧密的封建王朝,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细胞,家庭秩序的好坏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与进步。研究它的家庭财产和继承法律制度,对于研究整个家庭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规律有极大意义,就是对我们今天的继承法律制度修改、完善亦有借鉴意义。

《吕氏春秋》有云:“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以所见知所不见,利用唐代史书、判例,以及传记等相关资料,还原唐代社会继承法律制度原型,反溯历史的真相,明确继承法律制度这一个社会基础性关系的发展轨迹,无疑对于把握唐代封建礼制发展和封建民事法律发展具有双重的巨大意义。但是,由于受传统的“重刑轻民”思想影响,国内学术界对于古代家庭继承制度的研究仍不够,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基于此,本文试图对唐代继承制度作深入的探讨,以期为达到理论研究方面的进一步完备尽微薄之力。

关于唐代家庭财产制度,名义上是财产***有制度,一切财产归全体家庭成员所有,即所谓“同财***居”;但实际上,家庭成员对财产的支配权是不平等的,只有家长才握有对家庭一切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在唐代,家长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割家产,则比私自处置家产罪名更重,法律上属“不孝”之罪,犯者要处以三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