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

法律主观:

一是和解当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分歧意见,当事人在充分协商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合解。当然,这种和解不能违反法律、政策和公***利益。 二是调解 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了合同争议,彼此又不能达成和解,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的上级单位, 合同仲裁 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持进行调解,从而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仲裁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依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它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济 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对其作出裁定或判决。

法律客观:

《民时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