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女的法律

四川达州,25岁女子潘某长期在自己所租住的房间内从事非法卖淫活动。某天,60岁男子王某商定前往潘某住处展开交易,两人顺其自然地发生了男女关系。

没想到,王某不知是否过于激动,竟突发了心脏病引致心源性猝死,潘某被吓坏了。随后,潘某担心自己会被王某家属讹诈要求赔偿,遂给王某尸体套上衣裤,并电话联系了冉某和吴某,随后潘某和冉某商量抛尸到垃圾车旁。

期间,因潘某和冉某遇到门槛没有搬动,吴某搭了一把手。之后,潘某等人离开了现场,王某家属冒雨在附近寻找王某,在垃圾车旁发现尸体,遂呼救,引来围观。案发后,警方电话通知了潘某等人到案,经鉴定,王某因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导致心源性猝死。

本案中,失足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潘某并不具有预见到王某心脏病的前提,当然王某也未提及存在心脏病,即便是王某称自己有心脏病不能激动,但是,双方发生关系也不能够让潘某预见到王某死亡的结果,因此这样的行为,便不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两人的行为,却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最高15日行政拘留以及最高5000元罚款的处罚。而由于王某已经死亡,因此便无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了,但是潘某也依然需要面临行政处罚的后果。

失足女构成侮辱尸体罪

由于王某在潘某的出租屋内发生了意外,因此此时王某便具有了救助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导致了王某死亡的后果,那么对此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而潘某对此也表示担心其家属索赔。

在事发后,潘某将衣衫不整的王某穿戴好衣服,并叫来了两男子帮忙,将王某遗体扔在了垃圾箱旁,而由于扔的位置是公***场所,显然扰乱了社会公***秩序和死者的人格尊严,因此其行为属于侮辱尸体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潘某对此构罪其实正常,而两男子仅仅是帮助了潘某,将王某遗体扔在了垃圾箱旁,其实与潘某属于***犯的问题,而不是帮助毁灭证据罪,因为此罪要求有之前的犯罪的行为。

最后,本案中,王某为了自身快活,最终搭上了性命,而其家人半夜寻找,却只找回了冰冷的遗体,这起案件的发生让人唏嘘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