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巳成年 本人已离婚现购商品房产权人为父子日后会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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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产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陈鑫、郝松诉称:2015年9月19日,我们和王建国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们将诉争房屋出售给王建国,房屋价款为317万,定金1.2万,王建国通过银行贷款200万,并在办理贷款手续后将首付117万交付给我们,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当日,王建国交纳了定金1.2万。其后我们在2015年10月9日配合王建国到银行办理面签手续,但王建国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2015年11月2日,双方又签订了解约协议书,我们依照约定支付了定金2.4万,但因王建国不配合办理撤销网签手续,导致解约协议书无法履行。

后我们得知第三人链家公司擅自代表我们和王建国完成了网签,该网签房屋成交价格为288万,存在签订阴阳合同逃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因此我们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所签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在2015年11月27日解除。2、原被告之间的网签合同无效,并由被告王建国支付违约金30万。3、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2015年11月27日所签解约协议书,并由被告王建国配合办理撤销网签手续,我方支付给被告王建国5万元中介费。

二、被告辩称:

王建国辩称:二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履约过程中,并非我迟延支付购房款,而是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接受首付款,同时原告也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原告不但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拒绝履行解约协议书中确定的中介费返还义务,解约协议书应当视为失效,原告应当就此对主合同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我作为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昭志的委托代理瑕疵和网签成交价格出现误差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我认为我和原告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解除;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同意。

第三人链家公司称:若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我公司可以配合办理之后的手续。我公司现就双方之间的交易过程做如下确认:2015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了房屋价款为317万,首付117万,其中含有定金1.2万,首付款应当在办理贷款手续后,以资金托管方式交付。

2015年9月29日,在双方授权的情况下,我公司为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关于网签授权在《居间服务合同》中有约定。10月25日,王建国获得了200万贷款。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于如何支付房款约定不明确,11月2日双方就首付款支付达成了新的补充协议,约定首付款分两次支付,王建国在11月7日前支付50万,原告收到50完后将房屋钥匙交给王建国,12月29日王建国支付剩余购房款65.8万,同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11月7日,王建国联系我公司要求向原告支付房款50万,但原告代理人陈昭志拒绝接收50万房款,并表示需要一次性交齐117万首付款才同意交钥匙并办理过户手续。经我公司调解,双方同意签订《解约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原告支付2.4万的双倍订金和5万元中介费之后,三方配合办理网签注销手续。但两原告只支付了2.4万定金,并没有如期支付5万元中介费,我公司和两原告的代理人陈昭志多次沟通,但协商未果。约定日期过去10日后,陈昭志表示要支付剩余5万元,但王建国不同意接受该款项,认为需要依照《解约协议书》的约定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查明:

除原被告及第三人叙述外,法院补充查明:王建国和陈鑫、郝松在2015年9月29日办理了网签手续,网签价格为288万。随后,双方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批准手续,2015年10月25日,王建国的200万银行贷款获得批准。

2015年11月2日,原被告和第三人链家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王建国在2015年11月7日前支付两原告首付款50万,两原告在王建国支付首付款之日将房屋钥匙交给王建国;王建国最迟在2015年12月20日将剩余首付款65.8万支付给两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若王建国在2015年12月20日前不能支付剩余首付65.8万,则视为王建国违约,所支付款项不退。该《补充协议》签订后,王建国在2015年11月7日联系第三人链家公司要求支付房款50万,但两原告拒绝收取50万房款,并称需要一次性交齐117万首付款才同意交钥匙办理过户手续。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实际履行2015年11月2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

后原被告双方在链家公司的调解下达成了《解约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约定链家公司应配合办理解除网签手续,同时两原告应当支付2.4万的定金以及支付给王建国5万元中介费,若两原告没有依照约定支付全部的7.4万元款项,则解约协议书作废并且王建国有权依照此签合同和补充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方法律责任。

该协议签订当日,两原告向王建国支付了协议约定的双倍定金2.4万元。但两人没有依照约定支付5万元中介费,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两原告又表示要支付该款项,但遭到了定海均拒绝,并要求追究两原告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王建国表示为继续履行合同,能够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317万,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证明,同时,被告王建国同意退还已经收取的两原告双倍订金2.4万。

法院另查明得知,诉争房屋所有权人为陈鑫,***有权人为郝松,目前该房屋没有抵押及查封。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郝松、陈鑫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陈鑫、郝松和王建国所签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之后的两份补充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对于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靳律师作如下分析:

一、关于双方所签网签协议是否有效

在本案庭审中两原告表示原被告双方没有做过网签,而网签是第三人链家公司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网签的,并且网签合同系为逃税的阴阳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靳律师认为,依照原被告双方去银行办理贷款面签手续提交的材料,网签合同中有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昭志的签字,该签字系对网签合同的确认,因此两原告称网签合同没有经其同意应当无效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此外,关于网签合同中的价款和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问题,靳律师认为应当依照房屋真实成交价格的317万为准,而非网签合同所签288万。虽然网签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无效,但价格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原告主张网签价格和实际成交价格不符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二、关于合同是否解除以及王建国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一节

根据《合同法》第93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原被告在履约过程中签订了《解约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合同解除条件以及双方应当旅行的义务。协议中约定王建国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7.4万后,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在之前所签所有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均作废。

靳律师认为,依照该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为两原告按期如数支付全部7.4万款项,但在协议书履约过程中,两原告没有依照约定按期如数支付全部款项,当事人所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没有成就,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并未解除。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且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同样,依照协议书约定若两原告没有依照约定按时如期支付全部7.4万款项,则此协议作废并且王建国仍有权依照此前合同和补充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靳律师认为在协议书履约过程中,因两原告没有按期如数支付全部款项,协议书已经作废,两原告要求王建国继续履行解约协议书的内容办理撤销网签手续,收取5万中介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此外,两原告认为被告王建国存在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签订虚假网签合同等违约行为,应当支付30万违约金,依照法院所查事实,王建国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其依照合同约定主张付款但遭到陈昭志拒绝,因此房款无法依约支付系两原告导致,和王建国无关,网签合同系第三人链家公司代为完成,房屋成交价格填写和实际价格不一致,也和王建国无关。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以王建国存在违约行为为由要求王建国支付30万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