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本法第五十二条对供应商如何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质疑问题做出了规定,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是体现供应商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规定。为了充分保障供应商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同时也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和范围、时限和形式,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