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轻以明重适用于民法吗
当然是可以的。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是维护人民权利的法律
一、看一本教科书,可以看到民法包括哪些基本的制度。八十年代一直在讨论,民法的调整对象,在台湾则没有。我们知道,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了民法调整的对象,即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什么样的调整对象就有什么样的制度,相应的制度,必须从调整对象看制度。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核心内容是商品经济关系。才从商品经济关系进行分析,看待民法的制度。等出这样一个结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确定了民法的三大制度。
二、首先找出三大制度,即民法的核心内容。商品经济关系,商品用于交换的产品。因此我们在教材中,引用了马克思关于商品交换的一段换。商品是物不是人,不自去去市场交换,我们首先找商品的监护人。人是商品交换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第二,要有交换的对象,要有物,如果没有东西交换,交换不可能发生。第三,要有交换的行为。商品交换三个不可缺少的因素,人、物、行为。在法律上对应的是什么制度?首先是作为商品交换的人,在远古时代是自然人,后来变成法人,今天做为商品交换的主体是企业,当然也离不开自然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今天的法律制度,出现了第三种种体,如非法人组织,虽然不是法人仍可作为商品交换的主体。第二,从交换的对象来看,就是财产制度。财产制度从最古老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所有权。最简单的商品交换,交换的双方都是交换对象的所有人。人的姓名不能作为交易的对象,企业的名称当然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连锁店就是名称的交易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可作为交易的对象越来越多。最主要是物权制度。第三个因素,交换行为。达成协议,这个交换才能完成。
三、诺成性合同的出现,交易行为与交易实现的过程分开,订立合同与履行合同分开。这就是合同制度。马说什么叫合同,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我的理解是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而且是唯一的形式。在传统民法中,合同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以合同为主构建债的制度。在传统的债的制度中,有四种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三种都是参照合同。如果侵权获得的赔偿的数额与损失的数额一样,这也是一种交易。一种是自愿的买卖,二是不是自愿,通过损害赔偿收到这笔钱。不当得利也是如此,要返还,或返还价值。
四、无因管理与有委托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事前委托。以合同为核心构建债。从第三个内容导出了债。三个因素导出三个制度,主体,物权,债权三大制度。民法是三位一体的法律,主体、物权和债权。在民法的学习中,这三大制度学通了,别的东西不在话下。为什么别的东西不在话下,别的制度都是从这三个大制度派出来的,或是组合,或是抽象。如法律行为,在民总中,我们知道最典型的法律行为是合同,是德国的理论抽象。
五、因此在学法律行为中,举的例子都是合同的例子。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归属于物权制度。消灭时效消灭的请求权,最主要的是债权制度。亲属无非男女根据契约确立一种关系,这是典型的合同。涉及的财产关系,归属于物权制度。抚养请求权与债的制度相近。继承法解决一个死了如何给后面的人承继的问题。财产权利移转的方式。如果是物权按物权处理,如果是债权则按债权处理。再扩大到商法领域,商法所有制度,包括主体制度,法人的具体的形式,与民法的主体制度相互联系的,章程是一个合同,是个协议,完全遵守法律行为的规则,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交易制度。保险法,一部分关于保险关于主体的规定,保险合同两个内容。所以商法分成两块,一部分归入主体,一部分归入债法。学好债权法是最基本的。债法通民法就通,债法不通民法是很难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