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过程中,律师对案情的了解

1、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所以说,单从这个法条上理解,不要经过什么手续,但实际中是困难重重的,没那么简单。

2、说到限制的话,无非是《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3、当然直接可以了解案情,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以转达家属对其的问候。

4、“有关案件的情况”的界定,根据《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律师询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内容超越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授权范围,或者违反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的,在场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或者中止会见”

第九十六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而且,具体每个地方的都会出台一些所谓的“律师会见规定”,那就照地方性的规定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