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翻译
本契约は一式二部,各一部ずつ持って保管する,同じ 法律効果を持っている。
合同的用语具有约定俗成性,在翻译时要尽可能使用日语中对应的合同用语,以体现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切忌生造和照搬。
日语中有许多汉语词,而且有许多同形词,但它们经常同形而不同义,在翻译中尤其要对这些词的含义和用法准确把握。
例如,“公司成立”这里的“成立”在日语中不用「成立」,而用「设立」,前者表示“满足必要条件,获得有关方面认可”之意,比如:合同成立、理由成立等。
“授权委托书”也不能翻译为「授権委托书」,它在日语中的对应语是「委任状」。“纠纷”不能译为「纷纠」,而应译为「纷争」,有时译为「疑义」。
另外,在合同中,合同的“修改”一般不说「修正」,而说「変更」,带有客观的色彩。又如,“办理手续”如果逐词翻译为「手続を取り扱う」,不仅不符合日语习惯,而且意义不清。所以,准确的用词是准确表达的前提条件。
扩展资料:
在翻译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在透彻理解的基础上,按照日语合同的思维习惯翻译,不能用日常用语去翻译。
看以下两段翻译:
例1: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协商解决。
译文1:本契约に尽きない事由については、双方は平等互恵の精神にもとづき、协议の上解决する。
译文2:本契约に定めのない事项については、平等互恵の精神にのっとり、甲乙协议の上解决するものとする。
译文1完全按照字面意义去翻译,译者没有查阅相关资料,只是凭着日常的词汇和语法翻译,所以不像日语合同的文字。
“未尽事宜”是合同中的常用句,不能理解为“不尽的事由”,正确的理解是“(本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日语中有完全对应的说法,即「本契约に定めのない事项については」。日语中的「事由」表示事情的原因,显然使用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