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运行存在什么问题

人民调解的组织和制度虽初步建立,各级也制定了完整的工作措施,但由于人员、体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因素,目前有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各项机制还不够完善,其表现和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调解主体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大部分人民调解员身处农村,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可能会出现和稀泥式调解。如调解不成,在进行解释工作时,也有可能误导当事人,不利于矛盾纠纷化解,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在乡镇一级妥善解决,一推了之,把矛盾上交。有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缺乏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导致调解成功率不高。  (二)人民调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  截止目前,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只有20年前国务院制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且不具备强制力,需要得到基层领导的支持和帮助,而个别地方领导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人民调解工作是软任务,不是硬指标,人民调解好与不好也造不成大的社会影响,重打轻防,重硬轻软。  (三)创新意识不强  没有树立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思想观念。一些基层政法单位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时各自为战,在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中作用发挥的不够,没有形成互动联动机制。有的乡镇领导存在偏念,认为调解是司法所的事,司法所已经收编、理顺,和地方是两层皮两家人,所以对人民调解工作,位置摆放不正,重视程度不高,支持力度不大。  (四)缺少工作经费  尽管财政部、司法部[财行(2007)179号]文件对人民调解工作三项经费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由于地方财力制约,很难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