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借款打这种借款合法吗,具有法律效益吗?
“打这种借款”是什么样的?首先,合同条款不得限制人身权自由,设置“禁止背叛”等条款,施加违约金约束等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其次,”情人关系“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会产生***同财产问题;最后,如果要主张存在法律关系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任何主张都需要提出证据,建议打借条或者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法律分析
恋爱期间打这种借款合法与否,其实和非恋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无太大区别。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约定“不得移情别恋”“不得分手”、或者设定过高的违约金,都是当然无效的,情人关系并不能使得这些法律行为当然生效。
情人关系下,一般伴随着各种口头的赠与行为,未经公正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除了有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成立,还需实际的所有权转移才能够使赠与合同生效,更为实际的是这种情况下需要举证存在赠与关系,因为从对方的角度上来说,对方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只需要提供转账记录即可,但收款人却需要主张存在赠与关系,此时需要书面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才能达到更有优势的说服标准,因此,如果没有公证过的赠与合同的,一般都需要进行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百零七条 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有人内部关系上,除***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同***有人***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有人,有权向其他***有人追偿。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