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解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食品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食品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定期检验主要是指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监管工作的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和安排,在确定的时间,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定期抽样检验主要是针对特定时期的食品安全形势、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情况,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抽样检验的基础上,不定期地对某一类食品、某一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或某一区域内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时,应当将购买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首先,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在市场上或食品生产经营者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而且是经生产经营者检验合格的产品,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平和代表性。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要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依法进行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经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