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与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应对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配合和支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其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直接涉及公***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业人才库,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和决策咨询。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与相邻地区开展区域合作,实现信息、资源***享,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人员流动密集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主办单位以及公***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江河、桥梁、隧道、大坝、地铁、机场、高速公路、客(货)运枢纽等重要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管理。应急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情况发展和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之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实战应急演练。

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灾害特点,选择重点区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灾害区域内单位和群众参加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演练;并经常组织开展防汛、地震、消防、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应急演练。

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统筹规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改造方案,逐步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并向社会公告;根据处置突发公***卫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隔离治疗和观察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