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制度有哪些特点

 第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具有阶级性这一点上,我国法律制度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一致的,然而,阶级性的内容及其与人民性的关系却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只是阶级性,在本质属性的意义上,人民性是受排斥的,充其量也只是在局部范围或形式上具有某些程度有限的人民性。我国法律制度则不同,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致关

系,它的阶级性正是通过对全体人民的***同意志和利益加以确认而表现出来的。

第二,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任何历史类型的法律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但是,它能否始终反映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则不能一概而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制度只是在该阶级处于上升时期才能与客观规律在实质上相一致,此后,受少数人狭隘利益所局限,法律制度便日渐与历史发展的根本趋势相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狭隘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同利益,而这种***同利益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在相应地发展变化,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国家意

志和客观规律就能够始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持一种实质的动态性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