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什么要设一年诉讼时效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这项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如果占有物已经遭到毁损时,可请求损害赔偿。从侵占发生之日起算,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设有一年的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
诉讼时效针对的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返还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对怠于行使权利的人增加一定的不利益,而除斥期间仅为权利的存续期间,其根本目的在于排除权利行使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占有返还请求权,其本身是对占有事实的保护,而占有的消灭也即是丧失对物事实上存在的管领控制力。除斥期间针对的是指的是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一旦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此外,权利消灭是除斥期间重要的效力特点,而诉讼时效通常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而一年内未行使请求权则消灭,期间经过即实体权利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