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医保规定
(分级诊疗)监狱内设医疗机构是罪犯就医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实行门诊、巡诊、急诊和远程医疗相结合的日常诊疗制度。罪犯出现急重症可转诊至监狱总医院。罪犯病情需要且监狱内设医疗机构、监狱总医院无法诊治的,可转诊社会医院或请社会医院专家入监会诊。(报病送医)罪犯日常就诊由本人向监区提出申请,经监区审核同意后,安排民警送至监狱内设医疗机构就诊。罪犯突发疾病的,应及时送诊。罪犯就诊时,必须如实陈述病情,遵从医嘱,配合治疗。罪犯就诊回监区后,民警应注意观察病情,发现异常及时送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监狱法》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