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原则的纽伦堡原则
原则四规定:“依据政府或其上级命令行事的人,假如他能够进行道德选择的话,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 这一原则也可阐释为:“‘我只是服从上级命令’并不是正当理由。”
在纽伦堡审判之前,这个借口常被称为“上级命令”。在引人注目的纽伦堡审判高调开庭之后,许多人将此称为“纽伦堡辩解”。最近,第三种说法“合法命令”常常被一些人提到。目前,这三个词都在使用,它们的意思根据使用语境不同会有细微差别。
纽伦堡原则四在法律层面得到了能够在《世界人权宣言》某些条款中找到的法理学依据的支持,该宣言间接提到过“良心反抗”。纽伦堡原则四还得到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颁布的《联合国审定难民身分程序及准则手册》第171条所述原则的支持。第171条所述原则说明了,良心反抗者如果因拒绝参与非法战争而在本国面临迫害,他们在何种情况下可向他国申请难民身份。 原则六规定: “违反国际法应受处罚的罪行是:
(一) 反和平罪
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
参与***同策划或胁从实施上述第1项所述任何一项行为的。
(二) 战争犯罪
违反战争法规或习惯,出于某种目的或在占领区内,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谋杀、虐待或奴役平民居民,谋杀、虐待战俘,谋杀、虐待海上人员杀害人质,劫掠公私财产,肆意摧毁城市、集镇、乡村,或无军事之必要而以非正义方式进行破坏。
(三) 反人道罪
对任何平民居民进行谋杀、生物实验、放逐和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宗教背景的迫害,而此类行为已实施或此类迫害已执行或此类行为与任何反和平罪或任何战争犯罪相关联的。” 原则七规定:“***谋犯下原则六所述的反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是国际法上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