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出生地辖区可以代理

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在本辖区内,法律工作者都有权进行代理。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司复[2002]12号,2002年12月10日)规定:“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